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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9日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注意:法律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就代表合伙企业,而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画图理解:A、B、C、D四人一起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1)A、B、C、D共同执行事务。(2)A、C、D委托B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管理。(3)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E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管理。

(二)不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重要考点)
1、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清算的时候,如果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即可。
除了这两个事项外,其他合伙企业的事项都是需要一致同意的。
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出现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自己种植的药材出售给合伙企业并订立合同。
D.拟另外与王某合伙成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
答案:C
(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事务执行权;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检查权;
(4)查阅账本权;
(5)提出异议权;
(6)撤消委托执行事务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的时候,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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