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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9日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甲乙丙三位合伙人,2002年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为5:2:3,2003年底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转让后,在新修订的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该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答:(1)甲转让给丁之前,按协议约定的比例5:2:3分配。
(2)2004年以后,则由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难点+考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则:先企业,后个人。
图:
A、B、C、D一起成立了甲合伙企业,此合伙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不能清偿债权,债务,乙银行直接向D追偿,D如果拒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D如果拒绝,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形式:
(1) 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 内部比例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例:A、B、C、D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有60万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不能:①不能抵销;②不能代位;③不能自行接管。
三能:①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进行清偿。
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转让财产后,用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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