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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3)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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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3)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法律行为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多选
  【本节目录】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为的分类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注: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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