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1日

 233网校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233网校福利大放送】:即日起,关注微信并转发点赞,马上送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最新独家资料!时间有限,赶紧行动起来!点击进入>>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单选,2010年单选
  【本节目录】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备考热点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完美冲刺专题

  2014年全真标准预测试卷在线模考 中级会计师历年真题及答案专题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解析+模考押题2套)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

  报名咨询: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