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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2)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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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2)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代理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
  【本节目录】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5.无权代理
  【高频考点】: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中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没有正确的行使其代理权,因而导致无效代理;而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本身没有代理权。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分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2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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