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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2)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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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2)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 仲裁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
  【本节目录】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基本原则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4.仲裁协议
  5.仲裁程序
  【高频考点】:仲裁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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