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23日

 233网校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233网校福利大放送】:即日起,关注微信并转发点赞,马上送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最新独家资料!时间有限,赶紧行动起来!点击进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考情分析】

  考频:★
  2012年单选
  【本节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备考热点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完美冲刺专题

  2014年全真标准预测试卷在线模考 中级会计师历年真题及答案专题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解析+模考押题2套)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

  报名咨询: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