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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27日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分期,无限额(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有效,对内赔偿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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