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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仲裁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12日

  知识点预习—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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