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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二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0日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知识点预习——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知识点练习

  单选题

  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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