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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4日
导读: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二章考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巩固,在线配套章节练习。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点击进入测试 >>

 第二章考点预习:股份有限公司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转让限制

发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提示】上市公司中,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以及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不受25%的限制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5)+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非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股达5%±5%

(1)5%: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告,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买卖
(2)5%±5%: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告,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买卖,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

(1)一般: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的除外
(2)特殊: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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