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八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16日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节90%核心考点>>点击查看

【要点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要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管理者的选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2)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关联方的交易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要点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上述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上述(1)(2)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界定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3.企业产权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

(1)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①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②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①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②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2018年调整)

4.企业增资

5.企业资产转让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3)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要点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

应当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备考:

2018经济法考试题型题量、分值及答题注意事项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试题(4套)

如何成功拿下中级会计职称证书?报名中级会计高端班,送教材+VIP题库+超高含金量专项专题班,立即抢购>>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