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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质权

来源:233网校 2022-12-28 07:46:13

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质权(动产or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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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①禁止流质条款

②保管不当致使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转质

④对质物毁损灭失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⑤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质人: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质权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偿)

1、【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意】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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