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要素内容适当增减
原《基本准则》对有关会计要素的描述详细具体,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但如何确认没有具体规定。 例如,在原《基本准则》中,资产首先被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大类,然后对各类资产再进一步细化,对分类后的资产的定义以及如何计量、 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等都有比较详细的描述。 至于如何确认资产没有具体规定。
新《基本准则》对原《基本准则》中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部分作了删改, 被删除部分改由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作出规定。 同时增加了相关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 仍以资产为例,新《基本准则》不仅删除了资产具体分类的内容, 而且增加了资产确认的条件,明确规定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基本准则》对资产在报表中列示方法的描述也作了改动,原则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五、对会计计量加以规范
在原《基本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作出一般性规范,仅在第二章的“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单一的计量属性无法解决复杂多样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的计量问题。
新《基本准则》增加了会计计量方面的规范内容。除了历史成本之外,新《基本准则》还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 并对上述五种计量属性的应用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满足企业会计实务不断扩展的需要。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
定其金额。 例如,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六、对财务报告局部修改
在原《基本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虽然原《基本准则》中“财务报告”的概念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名称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但是毕竟存在二者称谓不统一的问题。
新《基本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了局部修改。
首先,为了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将原《基本准则》中的“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第四条用加括号的方法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 其次,在对财务会计报告重新定义的基础上, 还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构成及其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批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新《基本准则》没有明确要求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是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批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