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把脉:1.税务干部不认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意味着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又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补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当然是尽量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可以要求个人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费用,单位不能开具合法凭证,这项费用既不能作为当前费用,也不能作为收到凭证年度的费用在收到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据实扣除原则,以后年度扣除只能是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在收到合法凭证的年度时作以前所得税的调整。
在会计处理上,先将这项无凭证支出的费用记入“递延费用”或“递延收益”,如果当年收到凭证,直接转为有关费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凭证,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不能取得凭证,则记入“营业外支出”。
如:A公司2005年5月支付低值易耗品款10000元,支付时未取得合法发票。支付时,
借:递延费用(递延收益)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006年结账前取得合法的发票时,
借:低值易耗品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10000
摊销时,
借:有关费用科目 10000
贷:低值易耗品 10000
2006年结账后取得合法的发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