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006年结账前确认无法取得发票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10000
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2006年结账后确认无法取得发票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递延费用(递延收益)1000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你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但超过3年时发生的上述费用就不能扣除。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内有房地产收入,应先考虑结转以前年度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
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这项费用在发生时记入“递延税款”,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再视情况在以后年度从“递延税款”转出。
如,B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开始从事房地产开发,当年2月发生广告费支出5万元,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预计本年无房产开发收入。发生广告费支出时,
借:递延税款 16500
营业费用 335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
2007年、2008年、2009年3年中有房产收入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贷:递延税款 16500
如果2009年才取得房产收入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
贷:递延税款 1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