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称为“转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称为“送股”,它们都称为股票股利。从转增的程序看,表面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际上是由“内部人”控制。
从管理者角度考虑,股东通过投资方式,将资本交付管理者经营,管理者理应对股东有所回报,回报的方式有两种,即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使股东得到现实的回报,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的流出,西方国家主要采用现金股利的分派方式。
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以“圈钱”作为主要的动力,管理者给股东的回报更多地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股票股利对管理者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会造成当期每股收益的下降,这对考评管理者的业绩不利;二是会引起股东心理的变化,短期内有可能导致股价的上涨,这也正是管理者所期望的。但通过发放股票股利刺激股价的作用毕竟有限,随着股东投资理念的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这种作用也就逐渐减弱。
影响分派股利的因素很多,管理者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
从股东的角度考虑,股票股利并未增加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引起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只是起到了稀释股本的作用,但对于具体的股东而言,股票股利确实增加了股东持股的绝对数,使股东得到心理上的安慰。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明细准备项目不能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可能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资本公积明细准备项目的来源主要是捐赠和权益法核算形成,与投资者的投资无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前,不能作为实收资本参与盈余分配;第二,捐赠的资产和采用权益法核算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尽管作为资产确认,但在取得的初期,并没有形成现实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收益,若不作限制转增了实收资本,股东就要求参与盈余分配,这对管理者的经营活动非常不利,等到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出售、报废或转让股权投资时,相应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了其它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这就意味着捐赠的资产和投资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收益,其它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转增实收资本不再受限制。
四、资本公积和收益的确认标准
综观近几年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的现象,即将过去的收益项目计入了现在的资本公积项目,如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债务重组收益,过去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现在要求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关联交易价差,过去计入营业收入项目,现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项目。以上的变化,实际上是收益和资本公积的确认标准问题。损益表的收益项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具有特定的内涵,收益项目主要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行为产生,它反映了管理者运用资产获取收益的能力。是考核和评价管理者当局业绩的主要指标。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它的形成主要与投资和接受捐赠有关,与管理者当局的经营业绩无关。债务重组收益、关联方交易价差实际上是交易的另一方对企业所作出的让步,视同外单位对企业的捐赠,它不符合收益的内涵,应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从改革的背景来看,主要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从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来看,将过去计入收益的项目现在计入资本公积项目,这并没有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关系,也不需要对报表的其它项目进行调整,有利于实务的操作。但我认为这样处理,尽管能够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但同时虚增了资本公积,对企业的未来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