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按照“先分后税”法,第一次分配后存货与固定资产分配的价值都是含税的,由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再以存货的含税价减去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入账价值。这样的处理显然更合理,即资产待分配价值100万元,那么:
存货含税价值;100×35.1/(35.1+50)=41.2万元
存货入账价值.41.2-5.1=36.1万元
机器入账价值:100×50/(35.1+50)=58.8万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36.1
固定资产 58.8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5.1
贷:应收账款 100
税务处理:应收债权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之和为30+5.1+50=85.1,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100-85.1=14.9,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9万元。存货的计税成本为30万元,会计成本36.1万元,将来处置存货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1-30=6.1万元,固定资产计税成本50万元,会计成本58.8万元,以后使用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应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50=8.8万元,也就是说将来相关资产处置或使用时,累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8.8=1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