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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4.2004年4月20日接受饮料捐赠

  借: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万元

  注意,会计上确认的库存商品的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同时确认待转资产价值为117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入为117万元,含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5.计算该超市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而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受赠资产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

  因此,该超市应纳所得税额=[-50+1000×(1+17%)÷5+117]×33%=99.33(元)

  并结转待转资产价值317万元,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1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33万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17.67万元

  注意,结转待转资产价值317万元,包括接受电梯捐赠1000万元的五分之一(200万元)和接受商品捐赠117万元;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的数额为结转待转资产价值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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