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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四、只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单位稽核工作怎样安排?

《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会计法》又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但在现实工作中,小规模企业绝大部分都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只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所以象这类企业中,只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还是兼职。如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那也就意味着该单位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得到审核。交通部曾在下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文件中提到:只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单位,可以相互稽核。而这显然又与《会计法》的要求相抵触。财税部门遇上此类情况,往往是就事论事,也拿不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明确的意见。而且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形式各不相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在实际工作中可能达不到这些单位的要求,现实上存在不少困难。

对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还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只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小规模企业,在其中可指定一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可以由会计和出纳相互稽核。实际上,会计稽核是为了达到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舞弊的目的。只要工作安排合理,将不相容的工作相分离,实质上就能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而不应拘泥于表面形式。

五、出纳员能不能填制记帐凭证?

《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按此规定,可以认为出纳人员可以填制各类记帐凭证,也可以登记固定资产、材料帐目。出纳员填制的记帐凭证主要是现金、银行收付凭证。由于出纳填制的凭证要经审核和会计记帐,所以这也符合会计控制的要求。而且,出纳员填制现金和银行收付类凭证更适合于只有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的小规模企业,这有利于平衡会计业务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出纳填制的凭证由会计审核记帐,会计负责转帐凭证的填制,由出纳员负责审核。

六、制度应明确在电算化管理工作中对出纳员的限止。

不论是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是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中,都没有明文对出纳员在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做出明确的限止。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不断提高,一般的会计人员都可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水平,有的也可能具有专业水平。出纳员是直接负责现金收付的岗位,出纳员工作如果涉及电算维护,并有能力和机会触及机内数据和程序,那管理上必然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所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应有明文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电算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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