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项中,如果批准自然人股东退出原出资,并对给予一定分红补偿的决议做适当的修改,也就是法人股东以110万元受让原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随即在当年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股利分配,使法人股东收回高于转让价的10万元,即以股本2.12%的比例分利(暂不考虑两个方案的税金转移问题)。即借记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1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股东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万元。决议分利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贷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借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这时,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没有增加,其决策的风险没有增加,而会计操作就变得简单了,该经济事项也变得合理合法了。
实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年底盘点时,发现在产品盘亏金额达近百万元,经初步查明,系由于公司内外串通造成部分委托外单位加工零件,在购入结算时数量短缺和价格低计,经与对方初步协调,对方同意将退回多收货款,公司负责人随即指示,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不计入当年损益。当时正是年终决算,事不宜迟,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92万元、贷记生产成本92万元。
应该说,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从性质上分析,盘亏是由于内外勾结造成的,公司员工对盘亏款项要负很大的责任,是损失追偿的责任人,挂其他应收款明细为该员工无可挑剔。只是,这种处理会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以及账务处理中间少了一个过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仔细考虑一下,其他应收款挂出后,款项是要从对方单位收回的,但是对方单位凭什么单据向公司付款呢?我们知道对方单位付款必须有相应的原始凭证,至少要有发票。等到事后处理该经济事项时,已是一两个月之后,这时,由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进项税均已被公司抵扣完毕,对方单位连开具红字发票的机会也没有了,付款记账的发票从何而来呢?会计犯难了。公司直接向对方单位开具一张92万元的发票是不行的,这是虚开发票,况且这会造成多缴税金,而对方却可以以此事来要挟,迟迟不付款。
尽管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这是一笔从存货到债权的分录,精通业务的会计人知道,会计业务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即存货不会直接对应债权出现在同一会计分录中,例如,销售存货,是存货因成本转出而减少,相应确认收入时记债权增加。这就是该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中的潜在问题所在。
假如公司负责人在事先决策该事项过程中,有会计人员提醒和参谋,予以充分考虑事后会计处理会出现的问题。即在年底盘点后马上查清楚对方开具的那几张发票是多收了,在未记账时,可以直接退回去,不予以付款;如果已记账,公司可出具证明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让对方退回已收的货款,至此,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的指示是不会出现的,会计处理后的麻烦也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