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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中美比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美国第80号公告对期货合约在持有期内会计处理的规定十分详细。对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区别对待,并详细规定了划分标准。采用套期保值交易会计核算的期货交易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套期保值项目确实使企业承受价格或利率风险;(2)这笔期货交易确实能减少被套期保值项目上的风险。

  如果被认定是非套期保值交易合约,因市场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持仓盈亏在市场价值变动当期确认为损益。对于被认定为是套期保值合约的会计处理,则按照被套期保值项目的不同区别对待:

  1.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套期保值。如果企业将某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那么针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套期保值合约市场价值的变化也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为损益。

  2.对被确认为对现存资产和负债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其市场价值的变化应被确认为是被套期保值项目账面价值的调整。被套期保值项目账面价值调整计入损益的期间应当与该项目其他部分计入损益的期间相同。

  3.对预期现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除了满足上述套期保值交易的两个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预期现货交易的重要特征和期望条款已明确,包括现货交易日期、现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工具的种类以及数量等;(2)预期现货交易可能发生。

  对预期现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合约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与该现货交易所预期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

  四、披露与揭示

  我国对于商品期货业务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分为表内和表外两部分。表内反映部分包括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期货保证金”、“应收席位费”等相关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表外反映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期保值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期保值金额等。

  美国第80号公告对于披露的要求为:(1)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2)期货合约的会计核算方法,着重披露那些影响期货合约价值变动的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于商品期货业务披露的规定差异不大。但由于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持仓盈亏在中国作为表外项目反映,而在美国则作为表内项目反映。

  五、启示和建议

  1.应制订套期保值合约与非套期保值合约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在1997年颁布的《暂行规定》中未对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加以区分,在2000年颁布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对套期保值合约和非套期保值合约应分别核算,但未指明划分标准。从本文可知,在我国非套期保值合约的平仓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而套期保值合约的平仓损益则应与被套期保值项目配比。这表明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计入利润表的期间具有一定的可操纵性。笔者认为财政部应对套期保值合约的确认标准加以明确,以尽量减少主观判断成分,降低操纵利润的空间。

  每个会计期间期末应对套期保值合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以前被认为是套期保值合约,而现在已经不符合套期保值合约的条件,应将该期货合约作为非套期保值合约处理。

  2.按照我国目前规定,持仓盈亏在利润表上是不予确认的,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法欠妥。因为根据财政部在2001年年初发布的规定,企业要计提8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存货在售出以前市价下跌,企业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如果相关的套期保值合约的持仓盈亏不在当期确认,就会使企业利润不能完整地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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