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监管部门而言,加大对企业做假的惩罚力度f,将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q降低,从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1-q大,因为此时它可能会偷懒或搭便车。
企业做假时所得到的收益a越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企业做假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做假水平也可能更高,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
监管部门增大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做假的概率r增大,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概率1-q就会增大,这是由于监督水平提高和威慑作用,企业做假账的概率p会降低,使监管部门不必经常去监督。
四、启示及建议
1.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几点启示:
(1)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粉饰经营者业绩、再融资、抬高股价等)具有财务造假的内在动机,为防止和减少上市公司造假,政府的各级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力度。而且越严厉就越有“威慑作用”。
(2)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严、狠、全”,使其无任何与企业“合谋”的动机。
(3)提高检查监督部门(如中介机构)的监督质量和水平,提高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技术上防止企业造假,并提高对企业造假的识别能力。
(4)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提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企业内部当事人、纪检监察部门等。
(5)政府管理部门应树立“信誉”,无论是对违规企业还是对违规中介机构,一定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可信的威胁”。
(6)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的制度建设,这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博弈论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规则,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对策行为,就产生相应的均衡结果。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报考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报考博弈,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不断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制度”比博弈本身更重要。
2.对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在《会计法》中明确并理顺有关会计监督的条款。
(2)改变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多头监管的模式,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执行和完成。同时,加强对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惩罚。通过制度安排,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3)成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外、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处罚的机构。
(4)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加强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