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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垦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1日

   二、加强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管理
   近年来,农垦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场办的二、三产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实行农场控股、参股的股份合作制;规模较小、有微利的企业,实行租赁承包;规模小又亏损的工商业企业,采取个私买断的办法,整体出售,国有资产退出、这些改革措施,使场办二、三产业的产权和责任更加明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但在改制的过程中,农场给这些单位很多优惠政策,以零资产起步,割断历史,重新开始。因此,改制前财务遗留问题,债权债务、存货盘盈盘亏等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形成"核算真空",改制后的企业不愿管,改制前的企业无人管、无法管,以致大量债权性的资产形成坏帐。存货毁损变质,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因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特别是租赁承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了,但财务活动一天也没有停止。如长、短期借款银行利息照样支付。债权债务照常清偿,存货还要销售等。场办二、三产业改制后,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接收改制前的会计核算业务,设置帐簿,按单位作为会计核算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控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收入、费用和盈亏情况,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报告国有资产的会计信息。
   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九五"期间,国家对农垦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方式,同时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对非经营性资产设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发生增减变动,须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在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过程中,农场对部分场办工商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上交的承包费不足以抵补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有些企业甚至将这部分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盈利水平的"调节器",常年不计折旧,既造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实,又没有实现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也没有建立起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后备基金,笔者认为,无论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还是关停、租赁承包的企业,都应该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从理论上说,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等原因而引起的价值转移。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由于消耗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无论何种性质的固定资产,都会产生以上两种形式的损耗,都必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次,从实际上看,按照配比原则,上交承包费的租赁承包企业,农场不应将承包费笼统地计入本年利润,应首先用于抵偿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上交的承包费抵偿不了固定资产折旧,那就应考虑承包费是否合理的问题了,第三、从建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补偿基金的角度看,不论是何种经营方式的固定资产都应该按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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