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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8日

  ②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8.15×5000)    40750
    贷:应收账款—美国购货商
    (41500-500-250)           40750
  ③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xx银行(美元)
  (41500-500-250)             40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8.15×5000)  40750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1000
    贷:应收账款—xx银行(人民币)    41000
  ④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本年利润—折价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可见,中华公司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这时,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1年3月10日中华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41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的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到40750元。所以,由于人民币升值使签订合同可获收益250元。当然,如果汇率向相反的方向变动,中华公司则会丧失换取更多人民币的机会,也将遭受损失。如果不做套期保值反而更有利,这是套期保值必然的机会成本。
二、第2类业务中涉及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

  此类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

  例2:假如中原公司于2001年12月1日向加拿大某供货商订购设备共计100000加拿大元,货款将于60天后支付。中原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经营损益,故同日,中原公司与银行签订了60天后购买100000加拿大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1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加拿大=¥5.85,远期汇率:1加拿大元=¥5.96,2001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加拿大元=¥5.90,2002年1月31日,即期汇率1加拿大=¥6.00。

  中原公司60天后要向加拿大某供货商支付100000加拿大元。为了使购入这批加拿大元所需的人民币能固定下来,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汇率损失,与银行签订60天后按远期汇率购买100000加拿大元的期汇合同。这样60天后无论汇率如何变动,中原公司肯定能以596000元买入100000加拿大元。据此编制如下分录:

  (1)2001年12月1日,中原公司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在60天以后支付596000元,取得100000加拿大元。这时100000加拿大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585000元,两者之间差额11000元,从签约的时点来看,可视为折价出售人民币,该折价是购买设备的一种代价,用于调整设备的购入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加拿大元)      585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人民币)     596000

  (2)2001年12月31日,结账日记录期末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银行—加拿大元)
  (5.90-5.85)×100000            5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0

  (3)2002年1月31日,应作如下分录
  ①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银行—加拿大元)
  (6.00-5.90)×100000            10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10000
  ②向银行支付人民币,从银行收到加拿大元
  借:应付账款(银行—人民币)        596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96000
  借:银行存款(加拿大户)(6.00×1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5000+10000)     600000
  ③购入的设备和支付的款项
  借:固定资产—设备(600000+11000-15000)   596000
  期汇合同递延损益(5000+10000)        15000
    贷:银行存款(加拿大户)(6.00×100000) 600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由于企业在发生支付外币的承诺执行前,会因汇率变动而产生损益,即汇率风险。企业可以通过签订期汇合同来规避这种风险。由上可见,2002年1月31日中原公司按合同约定以596000元取得了100000加拿大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购入100000加拿大元则需支付600000元(6.00×100000),所以,签订合同获益4000元,如果人民币发生较大的贬值,则中原公司会增加受益额。反之,如果汇率向相反的方向变动,中原公司仍然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较多的人民币换取该笔加拿大元,因而要遭受损失。固定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在外币承诺业务发生和签订期汇合同时就已锁定,通过以上分录反映了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但最终不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第3类业务所涉及的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

  为进行外币投机生意而签订的期汇合同,其有关会计处理同上两类业务相似,在此不再赘述。公司签订此类期汇合同的目的,旨在利用汇率的变动套利,但同样也存在风险,既有可能套利,也有可能遭受损失。汇率的剧烈波动,既会使有的公司取得巨额收益,也会使有的公司可能破产倒闭。在合同期内,市场汇率与合同汇率之间的差额构成了这种投机生意的损益。

  总之,在关于期汇有关会计处理时,只要弄清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和合同汇率的概念和关系,只要把握了它们,那么会计处理的业务亦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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