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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会有大幅变化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8日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如下: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加: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待摊费用减少
  预提费用增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财务费用
  投资损失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存货的减少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P441-P447合并会计报表部分变动后新知识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念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二)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P446-P454会计报表附表部分暂时回避,因为按照新准则这些附表不再是附表,而是会计报表附注的组成部分,而且格式也有变化。
  P454-P461第六节变动后的新知识如下: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1.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2.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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