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8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3 .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4 .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5 .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6 .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7 .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8 .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 .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三十)或有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预计负债。
( 1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2 )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 1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七、分部报告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一)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 1 )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 2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二)确定报告分部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 .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 .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 %或者以上。
3 .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 嘶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 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披露分部信息
1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 1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 2 )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 3 )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2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1 )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1 )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 3 )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 4 )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 5 )所得税费用。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3 .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 1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Ok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Ok 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 1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Ok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 2 )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Ok 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 .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2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1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 2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 3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