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参照本书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有关规定处理。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参照本书第十一章债务重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确定期末账面余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掌握)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
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投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根据已持有股份及现行可实施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有能力对另外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不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在考虑现行被投资单位发行在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时,不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潜在表决权的持有意图及企业在转换潜在表决权时的财务承受能力,但应注重潜在表决权的经济实质。
(3)考虑现行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在转换为实际表决权后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4)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确定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后,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权益法核算,但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