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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07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截止至5月22日

来源:233网校 2007-05-19 15:10:00

关于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关于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鄂人考院函[2007]2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12个专业,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见附件1.

  二、报名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 色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持学历证书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职改办)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各县(市)务必于2007年5月25日前将考试用书(辅导书)征订单,6月10日前将教材款、报名表、考务费一并上交市人事考试院考试科。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4月30日—5月22日

  (二)考试时间

  2007年11月3日

  上午: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四、题型及答题方式

  考试专业设置及题型、题量与去年相同,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考时,考生应携带(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县、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六、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60元。

  七、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辅导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在征订2007年版考试用书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相关法规出台的实际情况,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济考试用书做了重新编写,形成2007年新版经济考试用书。以往各年度版经济考试用书已不适合本年度考试。

  2.为提高经济考试用书的科技含量,防止盗版,便于考生复习,在2007年版《经济基础知识》(中级)一书中,增加了电子辅导光盘。光盘的内容包括考试大纲、以互动方式作答习题、2006年试卷和考生应考须知。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考试用书征订、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严禁考生报名点和考试用书发行点推销盗版书。

  各县、市人事考试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把资格审查关,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

专 业

专业代码   

专业科目名称

工商管理

01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农 业

02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商 业

03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财政税收

07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金 融

09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保 险 

10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 水 路

11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公 路

12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铁 路

13

运输经济(铁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民 航 

14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  
人力资源管理 

15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邮 电

16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房地产

17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旅 游 

19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建 筑 

21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附件2: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3:2007年经济专业考试用书征订单(略)

  附件4: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十堰市人事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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