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常称为银行业风险监管的“三驾马车”。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银行业监管的第一关。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做出审慎决定。
2、非现场监督:
(1)概念:指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2)非现场监督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
(3)目的:
①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
②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防止出现系统的和区域的金融危机。
③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3、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指通过银行监管机构的实地作业来评估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2)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和风险性检查的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合规性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4、并表监管
(1)并表管理要素: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2)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
①定量监管:主要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以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
②定性监管主要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5、监管评级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来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四个环节 |
(1)审批注册机构 (2)审批注册资本 (3)审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③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④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⑤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⑥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⑦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⑧履行对银行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 (4)审批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须具备: ①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 ②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 ③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2、市场运营监管: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市场运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
①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②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③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商业银行杠杆率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4%。 该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
(2)资产安全性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贷类款、损失类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 |
①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4%。 ②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5%。 ③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15%。 ④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10%。 ⑤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50%。 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及2018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1.5%~2.5%。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120%~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
(3)流动适度性
商业银行 |
内容 |
流动能力 |
①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 ②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国库券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对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
流动性监管 |
①监测银行机构的流动性是否保持在适度水平。 【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该四个指标均应当不低于100%)和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另外还有存贷比等监测指标。】 ②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③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 2022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相关文件中,关于流动性的指标有12 项,分别是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 90 天)、核心负债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例(调整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和同业融入比例。 |
(4)收益合理性
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②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③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2022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相关文件中,关于盈利性的指标有9项,分别是:
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净息差、净利差、成本收入比率、利息收入比率、中间业务收入比率、存贷利差。
(5)内控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根据2014年9月12日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有:
①保证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有问题银行
概念 |
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 |
主要特征 |
①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②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 ③资产过于集中; ④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⑥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各类银行机构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外部审计、新闻报道等多渠道的动态信息监测,及时评估银行风险状况,识别有问题银行,开展早期干预和处置工作。 |
处置措施 |
①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 ②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
(2)倒闭银行
含义 |
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并停止经营的情形。 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 ①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而停业; |
处置措施 |
①收购或兼并 ②依法清算 |
(二)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
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常称为银行业风险监管的“三驾马车”。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银行业监管的第一关。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做出审慎决定。
2、非现场监督:
(1)概念:指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2)非现场监督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
(3)目的:
①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
②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防止出现系统的和区域的金融危机。
③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3、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指通过银行监管机构的实地作业来评估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
(2)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和风险性检查的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合规性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4、并表监管
(1)并表管理要素: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2)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
①定量监管:主要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以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
②定性监管主要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5、监管评级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来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业的监管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包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是部门规章,包括《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次是关于机构、业务人员、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管规则,包括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规则等。
(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证券发行监管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2、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监管的主要目标包括:
(1)提供低成本的、安全迅速和适度流动性的交易和清算场所;
(2)消除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及各种欺诈行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
(3)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交易市场的信息完全性和信息效率;
(4)抑制过度投机,防止市场瓦解,并减少证券市场不稳定所导致的负面外部效应;
(5)构建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组织结构,提高证券市场营运效率;
(6)提供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7)促进各类交易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3、上市公司监管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发行前的披露,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上市公司治理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4、证券公司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我国证券公司准入条件:
①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③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④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
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根据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3)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监管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证券融资融券;
⑥证券做市交易;
⑦证券自营;
⑧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5)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
①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②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市场禁入。
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
(6)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7)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股权管理;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四类。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通过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二)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1)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
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2)准备金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
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2022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2、公司治理监管
3、市场行为监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四个环节 |
(1)审批注册机构 (2)审批注册资本 (3)审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③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④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⑤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⑥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⑦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⑧履行对银行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 (4)审批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须具备: ①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 ②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 ③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
2、市场运营监管: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市场运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
①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②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③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商业银行杠杆率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4%。 该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
(2)资产安全性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贷类款、损失类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 |
①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4%。 ②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5%。 ③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15%。 ④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10%。 ⑤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50%。 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及2018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1.5%~2.5%。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余额,基本指标为120%~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
(3)流动适度性
商业银行 |
内容 |
流动能力 |
①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 ②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国库券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对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
流动性监管 |
①监测银行机构的流动性是否保持在适度水平。 【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该四个指标均应当不低于100%)和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另外还有存贷比等监测指标。】 ②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③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 2022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相关文件中,关于流动性的指标有12 项,分别是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 90 天)、核心负债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例(调整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和同业融入比例。 |
(4)收益合理性
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②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③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2022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相关文件中,关于盈利性的指标有9项,分别是:
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净息差、净利差、成本收入比率、利息收入比率、中间业务收入比率、存贷利差。
(5)内控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根据2014年9月12日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有:
①保证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有问题银行
概念 |
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 |
主要特征 |
①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②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 ③资产过于集中; ④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⑥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各类银行机构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外部审计、新闻报道等多渠道的动态信息监测,及时评估银行风险状况,识别有问题银行,开展早期干预和处置工作。 |
处置措施 |
①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 ②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
(2)倒闭银行
含义 |
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并停止经营的情形。 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 ①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而停业; |
处置措施 |
①收购或兼并 ②依法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