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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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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陈肖
所属科目: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第四节 行政争议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专题更新时间:2023/12/29 15:32: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
A . 人民法院
B . 上级部门
C . 主管部门
D . 人力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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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

王鑫鑫
中级经济师
山东大学MBA,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培训。王老师的课程从实践出发,在深入研究企业实际的基础上,与先进管理理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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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
中级经济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就职于500强企业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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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

【注】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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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不服的;
(3)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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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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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条件和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条件、期限

起诉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频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不服的;
(3)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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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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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