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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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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993年5月30日A办事处与C公�签订装修��,��文书�甲方A办事处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C公�盖章�代表D�E二人签字。�方约定由C公�对B宾馆(属于A办事处开办的�业)中型会议室进行装修,并对预算金��支付方��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等�了明确的约定。�年,工程完工�,A办事处与B宾馆陆续�C公�支付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中有所调整,故超出预算金�),实际上已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但�方一直未办�结算手续。2000年8月11日,C公�签约代表E以公民个人身份�法院起诉A办事处�B宾馆,诉称工程总造价为28万余元,�求�其支付尚未结清的工程款23万元�相应利�。
一审法院�审�认为,C公�现已�存在,A办事处�B宾馆应与实际承包人E(事实上无���明其为实际承包人)进行结算。法院委托了"湖��建设工程造价管��会"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造价为23万元,�此,一审法院判决:A办事处�E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案件��费5510元,B宾馆承担连带责任;利�部分�予支�。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点:��: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丧失胜诉�;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体资格;3.实际造价应是8万余元(约定预算造价为7万余元,�便有部分调整,但也没有调整到20余万元的标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观点:
工程由被上诉人E承包施工,工程完工�,A办事处�B宾馆�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实际工程造价应为28余万元,故应支付尚欠工程款20余万元。
�方争议的焦点:
1.是�已过诉讼时效;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有主体资格;3.工程实际造价金�。
代�律师��: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根�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代�律师认为,�从根本上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从诉讼程�方��手更为容易。因此,代�律师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出了以下两点代���:
1.被上诉人E作为公民个人,没有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的资格,当然�是施工��的主体,其在施工��上所盖的个人�章,�能表明其代表C公�签约。虽然C公�现已�存在,但E没有任何���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E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符,应�法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认定E为实际承包人,缺�事实��,明显有悖事实与法律,应�法予以纠正。
2.装修��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支付时间和结算方法,C公�从约定的结算�付款之日起,两年内未�A办事处�B宾馆主张过任何�利。因此,�便E有诉讼主体资格,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也已过诉讼时效,E的诉求�应�法律�护。
�结果: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二审法院�审�认为,被上诉人�能�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判决如下:一�撤消一审法院就本案的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E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费�一百元,由被上诉人E承担。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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