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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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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机构�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投诉处�工作。
  第二�八�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时对投诉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且��年将投诉处�情况�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统计表格��附件四)。
  第二���投诉人投诉的内容�涉��法��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以举报。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和分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第三�一�投诉人的人身�利�民主�利和其他�法�益�法律�护。任何��和个人打击�报�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构�犯罪的,移交�法机关处�。
  第三�二�本办法由江��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三�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办法
  �为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法�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建筑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凡在我�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的异议或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应,�交了投标书,�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法行为(如�制�排斥投标)而�能�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能�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出异议或投诉事由。
  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的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4.招标人��开标�评标�决标程�的行为;
  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的行为;
  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
  7.其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益�到�害的行为。
  第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书�形�,加盖���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人签章),�具备上述�件的,招标人�予答�,有关机关�予��。
  第七�异议�出时�
  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法行为,使其�能�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截止��招标人书��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的事由,应在评标结��的24�时内�招标人书��出,或直接�具有该工程管辖�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出的异议,招标人��予答�。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的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对异议的答�
  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异议的48�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答�,并将该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对异议答���的处�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时,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答�的24�时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投诉。
  第��投诉�出时�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的事由,应在评标结��的24�时内,�具有该工程管辖�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交书�投诉并�时�招标人。
  超过上述时�,�交的书�投诉�予��。
  第�一�投诉��处�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应尽快确定是���,确定���应在24�时内通知有关��,招标工作暂�,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得�级监察机关��,作出书�结论,通知有关�方。
  第�二�对投诉处���的�审申请
  投诉人对投诉处���的,�在收到投诉处�书�结论的24�时内,�具有该工程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出书��审申请并�时�招标人。
  第�三�对�审申请的处�
  投诉人的�审申请���,��机关应在收到�审申请的24�时内,通知具有该工程管辖�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工作暂�。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得�级监察机关��,作出书�结论,通知有关�方。
  第�四�本办法所列的时�规定,如�国家法定节��日,相应顺延。
  第�五�投诉或�审处�结论作出�,如�影�原决标结果的,招标工作继续进行;如影�原决标结果的,按结论�新确定中标��;并由�级招标管�机构监�执行。
  第�六�涉�标底价格质疑的处�,按�建委价�(1999)0737�文《四��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议管�办法》》执行。
  第�七�在处�异议�投诉��审过程中,�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处罚;�现�法�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处�;构�犯罪的,移交�法机关处�。
  第�八�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法行政,�得徇�舞弊,若有�规��纪��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
  第���本办法由四��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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