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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日
  第三章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一条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以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一)高级水平: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二)中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
  (三)初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十六条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级管理机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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