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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日
  第六章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颁发,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打印和专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专业等级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土建”、“安装”、“市政”、“装饰”表示;第3~4位为水平等级,用汉字“初级”、“中级”、“高级”表示;第5~9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宽48mm、高19mm矩形,横排4行(无分行线)。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不含专业等级流水号);第4行为工作单位规范性简称(一般不超过14个汉字)。第1-2行字体为10号粗宋体;第3-4行字体为9号粗宋体(瘦型)。
  第三十六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原证书编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二条限期整改名单应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明确所属县区(包括县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的职责,并对所属县区造价员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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