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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造价员管�办法

æ�¥æº�:湖北工程造价信æ�¯ç½‘ 2012å¹´5月5æ—¥ ·ÖÏíµ½ ÆÀÂÛ
  第四章 从业
  第二��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得的资格�书专业相符�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一�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的工程造价�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二� 造价员享有下列�利:
  (一)�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称;
  (三)接�继续教育,�高从业水平;
  (四)�管�使用本人的资格�书和从业�章。
  第二�三�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从业活动�果质�;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四)�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四� 造价员�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贿或牟���约定外的�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出租�出借或其他形�转让资格�书或从业�章;
  (三)�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五� 造价员如�得注册造价工程师�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脱离工程造价岗�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从业,并到管�机构办�暂�从业手续。
  需���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求,并到管�机构办���从业手续。
  第五章 资格管�
  第二�六� 中价�统一�制资格�书,统一规定资格�书编�规则和从业�章样�。
  第二�七� 资格�书和从业�章应由本人�管�使用。
  �失资格�书和从业�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申请补�。
  第二�八� 中价�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系统�,并�社会�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管�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系统�数�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更�继续教育�验�等�通过“造价员管�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核。
  第二��� 造价员应接�继续教育,�两年�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管�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授等多�形�,其内容�与时俱进,�论�系实际。
  第三�� 资格�书原则上�四年验�一次,验�结论分为�格���格和注销三�。�格者由管�机构记录在资格�书“验�记录��内,并加盖管�机构公章。
  第三�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格,应�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能说明�由的;
  (二)四年内�加继续教育�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加验�的。
  第三�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书�从业�章:
  (一)验���格且�期整改未达到�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四�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有�良行为记录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资格�书和从业�章的;
  (六)其他导致�书失效的情形。
  如��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新�加资格考试。
  第三�三� 造价员�更工作��的,应在�更工作��90日内�出�更申请,并按管�机构�求�交相应�料。
  (一)在�一地区或部门管�机构�更工作��的,管�机构审核通过�应将�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书的“�更登记��。
  (二)在��地区或部门管�机构�更工作��的,转出管�机构审核通过�,应�造价员�更申请表�资格�书等�料到现工作��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机构办�转入手续,转入管�机构审核通过��新��资格�书和从业�章。
  如造价员所�资格�书的专业与转入管�机构规定专业�符的,应�加转入管�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与计价考试,�绩�格者,方能办�转入手续。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四� 造价员应�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守,�守�业�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工程造价活动质�。
  第三�五� �管�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到�级主管部门或�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记入其信用档案。
  �法�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良行为信�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六� �管�机构�对造价员的�纪�规行为,视其情节轻�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醒;
  (二)书�警告,并责令书�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消造价员资格;
  (四)�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
  第三�七� �管�机构�年应将造价员管�工作总结报�中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八� �管�机构应根�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备案。
  第三��� 本办法由中价�负责解释。
  第四��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2006年6月5日��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暂行办法》(中价�[2006]013�)�时废止。

  特别推�:

  2012年造价员考试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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