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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造价员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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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办法

  章 总 则
  �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会归��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并�登记注册�得从业�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书和从业�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明和工作�历�明,资格�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会(以下简称中价�)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地区造价管��会或�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员归�管�机构(以下简称管�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工作��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的指导和监�。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管�机构根�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设置,并报中价�备案。
  第七�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与计价。
  第八� 中价�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基础知识》培训教�。
  第�� �管�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专业工程计�与计价的培训教�;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确定�格标准���资格�书等工作。
  第�� 造价员考�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加的原则进行。
  第�一� 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纪守法,具备下列�件之一者,��申请�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二� 考生应�加本人工作��(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得一个专业资格�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加增项专业工程计�与计价的考试。
  第�三� 符�下列�件之一者,��管�机构申请�试《建设工程造价管�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得资格�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四� 考试�格者由管�机构��资格�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格者,凭毕业�书领�资格�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书的“增项专业登记��。
  第�五� 管�机构如�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消其考试�绩。
  第三章 登记
  第�六�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制度。�管�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登记�件的,核�从业�章。
  �得资格�书的人员,�过登记�得从业�章�,方能以造价员的�义从业。
  第�七� 登记�件:
  (一)�得资格�书;
  (二)��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工程监��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等��;
  (三)无本办法第����予登记的情形。
  第�八� �得资格�书的人员,�自资格�书签�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继续教育�求�方�申请登记。
  �得资格�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如本人工作��与��资格�书的管�机构为�一地区或部门的,应���资格�书的管�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与�得资格�书的管�机构为��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三�规定办��更手续,并�本人工作��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机构申请登记。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登记: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求的;
  (四)已�得注册造价工程师�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特别推�:

  2012年造价员考试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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