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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4日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
  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 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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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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