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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票 第三节 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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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3)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的这一权利又称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2.义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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