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券化与�券化产�
  1.�义
  资产è¯�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å�ˆæˆ–特定现金æµ�为支æŒ�ã€�å�‘行å�¯äº¤æ˜“è¯�券的一ç§�èž�资形å¼�ã€‚ä¼ ç»Ÿçš„è¯�券å�‘行是以ä¼�业为基础,而资产è¯�åˆ¸åŒ–åˆ™ä»¥ç‰¹å®šçš„èµ„äº§æ± ä¸ºåŸºç¡€å�‘行è¯�券。
  在资产è¯�券化过程ä¸å�‘è¡Œçš„ä»¥èµ„äº§æ± ä¸ºåŸºç¡€çš„è¯�券就称为è¯�券化产å“�。
  2.�类
  (1)æ ¹æ�®åŸºç¡€èµ„产分类。
  å�¯ä»¥å°†èµ„产è¯�券划分为ä¸�动产è¯�券化ã€�应收账款è¯�券化ã€�信贷资产è¯�券化ã€�未æ�¥æ”¶ç›Šè¯�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ã€�债券组å�ˆè¯�券化ç‰ç±»åˆ«ã€‚
  (2)æ ¹æ�®èµ„产è¯�券化的地域分类。
  1)离岸资产�券化。
  国内�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或结构化投资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券化的方��国外投资者�资称为离岸资产�券化。
  2)境内资产�券化。
  �资方通过境内特殊目的机构在境内市场�资称为境内资产�券化。
  (3)æ ¹æ�®è¯�券化产å“�的属性分类。
ã€€ã€€æ ¹æ�®è¯�券化产å“�的金èž�属性ä¸�å�Œï¼Œåˆ†ä¸ºè‚¡æ�ƒåž‹è¯�券化ã€�债æ�ƒåž‹è¯�券化和混å�ˆåž‹è¯�券化。
  3.当事人
  (1)�行人。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托人。
  (3)资金和资产å˜ç®¡æœºæž„。
  (4)信用增级机构。
  (5)信用评级机构。
  (6)承销人。
  (7)�券化产�投资者。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