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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29日

1.托管公司应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名称为(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B、证券公司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托管机构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D、证券公司一托管机构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13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机构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B、证券机构—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D、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4.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  )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A、客户
B、证券公司
C、证监会派出机构
D、证券交易所

5.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责编: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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