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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29日

1.证监会对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处罚不包括(  )。

A、罚金
B、警示
C、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D、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

2.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包括(  )。

A、证券公司的监管
B、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C、客户查询
D、信息公告

3.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A、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B、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C、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D、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责编: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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