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许可制度及许可范围(★)
一、行政许可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0日决定)
(2) 变更主要股东 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0日决定)
(3)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日决定)
(4) 变更业务范围 ;(60日决定)
(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20日决定)
二、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1)期货经纪;
(2)期货交易咨询;
(3)期货做市交易;
(4)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及相关定义(★★)
(1)《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和境外。
(2)调整对象及定义
调整对象 |
定义 |
期货交易 |
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衍生品交易 |
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期货合约 |
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最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
期权合约 |
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
互换合约 |
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
远期合约 |
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最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
套期保值 |
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
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
(2)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 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3) 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
(4) 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5) 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
(6)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制度 |
具体要求 |
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免责 |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调整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4)限制开仓; (5)强行平仓; (6)暂时停止交易; (7)其他紧急措施。 |
期货交易者
对象 |
交易方式 |
期货交易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衍生品交易 |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
违法行为 |
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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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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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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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10倍 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0-1000万元 |
50-500万元 |
内幕交易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10倍 无所得或不足50万的,50-500万元 |
20-200万元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10倍 无所得或不足20万的,20-200万元 |
10-100万元 |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 |
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10倍 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0-1000万元 |
20-200万元 |
境外机构未申请注册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10倍 无所得或不足50万的,50-500万元 |
10-100万元 |
法律责任
(一)违反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2.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3.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4. 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
5.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6. 采取程序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设立、经营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1.非法设立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2. 骗取设立许可、变更核准或者期货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三)跨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境外机构未就提供直接接人境外交易场所服务以及接受境内机构交易转委托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
2. 境内单位、个人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3.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境内代表机构及人员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4. 境外机构违规在境内从事营销活动的法律责任
(1)一般规定
对象 |
交易方式 |
期货交易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衍生品交易 |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
(2)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制度 |
具体要求 |
单一协议制度 |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
履约保障机制 |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
交易报告库 |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
期货合约的结算与交割
(1)结算(未到期合约)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2)交割(已到期合约)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合约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