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 |
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重新识别 |
证券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重新识别客户: (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 证券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 证券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
依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2023变动) |
(1)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并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2)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 (3)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的保存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 ) ,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1)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并开展反洗钱培训。
(2)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高风险或较高风险情形,或原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存在不足时,应当采取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评估发现的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简化措施。但发现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证券公司不得采取简化措施。
超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 |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可疑交易报告 |
当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
反洗钱名单监控 |
证券公司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并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证券公司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