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 | 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重新识别 | 证券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重新识别客户: (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 证券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 证券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
依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2023变动) | (1)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并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2)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 (3)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的保存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