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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讲师讲解:第3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10月29日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就是国家为保证行政许可权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可以说,一部《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集中规范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大举措,它是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庄严承诺,所以应该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开启不是行政机关主动的,而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才进入到行政许可的程序阶段。换句话来说,如果申请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自动进入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申请程序因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而开始,那么行政机关就负有针对该项申请做出答复的义务。申请程序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申请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应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当法律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在制作笔录载明相应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后也可以。
  为了方便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与之相配套的保障制度:(1)行政机关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第二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示与解释制度(第三十条);(3)许可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制度(第三十一条);(4)与许可事项无关材料排除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后,可能会做出(1)及时告知不受理。(2)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5)直接接受申请。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当行政机关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后,即进入到审查和决定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许可申请做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决定的,就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在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申请复核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的顺序或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条件优先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超出范围的,影响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亦可主动变更行政许可。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变更,一般需要行政许可机关审查重新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行失效。如果持证人希望继续从事许可活动,则必须在届满前或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延展、变更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继续持证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负责更换许可证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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