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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讲师讲解:第3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10月29日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涵义及作用
  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通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核查,以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从事行政许可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非常重要,这对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如何把有限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让其发挥最大的功效,这是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资源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我国在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资源的高消耗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行政机关的办事作风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制定《行政许可法》,并专设一章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监督检查的作用体现在:
  1.可以纠正行政机关办事的不良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2.可以使我国的资源得以最佳配置,发挥其最大功效。
  3.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可以有效纠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监督检查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等。
  2.监督检查的客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客体包括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的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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