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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

2012/8/28 17:58:40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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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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