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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八)

来源:233网校 2014-04-25 08:42:00
导读:233网校为大家提供2014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共8套),此卷为第八套。关注233网校期货从业,方便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试卷资料。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八)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B【解析】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4.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5.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

所统一组织进行。

6.B【解析】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7.D【解析】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B【解析】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9.A【解析】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10.D【解析】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11.D【解析】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12.B【解析】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而遭受保证金损失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13.C【解析】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14.C【解析】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5.D【解析】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6.D【解析】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17.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02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8.B【解析】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工作报告。

19.A【解析】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20.B【解析】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1.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80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22.C【解析】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3.A【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24.A【解析】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营业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该营业部。

25.C【解析】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6.A【解析】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27.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摞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8.C【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9.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30.A【解析】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31.D【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32.D【解析】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33.A【解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34.C【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35.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

36.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7.C【解析】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

38.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39.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40.B【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C【解析】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42.A【解析】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3.B【解析】单位犯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C【解析】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5.B【解析】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46.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47.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4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49.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50.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51.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52.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53.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4.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9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5.C【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2条的规定,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56.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57.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58.C【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59.B【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湖货交易编码。

60.B【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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