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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五、综合题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菜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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